湖南省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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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8]13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办[2009]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农产品“农超对接”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经营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的突破口,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保障城镇和乡村居民消费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宗旨,按照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总体要求,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同有资质且信誉好、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鼓励农产品流通和加工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完善的鲜活农产品供应链。

  (二)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连锁商业企业实力、城镇和乡村居民收入水平等真实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稳步推进。

  (三)坚持贸农结合,以商促农。以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为基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连锁企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

  (一)支持方向:今年重点支持我省13个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

  (二)建设内容: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三)扶持政策:在试点地区实施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允许超出总投资额的70%。其中,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按每个1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30万元,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20万元,但不允许超出项目总投资的50%。

  (3)年销售额在省内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20%。

  (4)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拥有非常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2)成员在100人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1、企业申报。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申请汇总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2008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表(加盖财务章);6)大型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合作社签订的鲜活农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7)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项目初审。市(州)财政局会同市(州)商务局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二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项目复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2009年度我省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

  4、项目公示。将拟上报财政部、商务部的项目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项目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填写《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汇总表》会同省商务厅联合行文报财政部、商务部核准。

  1、每个企业、每个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只能申报1个“农超对接”项目。1个市(州)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配送中心项目、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均不超过1个。

  经商务部核准的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和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2、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并聘请省内相关领域专家联合成立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1、项目是不是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1、企业申请。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建成情况做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2、市级初验。市(州)商务局会同市(州)财政局根据农超对接项目有关标准对项目建成情况做初验,对验收申请材料来初审,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初验报告。市级初验应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3、省级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市级初验情况,组织省验收领导小组赴项目所在地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步骤为:

  (5)对项目建成情况和预期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4、将验收报告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省级验收工作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并在2010年2月底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商务部、财政部报告有关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问题及缘由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等。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没有错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7、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应列明安装的详细地址;

  8、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提供品牌注册、推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与复印件;其他相关联的费用清单及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2、当年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延期半年,待项目建设完成或整改后,作为下一年度“农超对接”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设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填报《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5)并上交验收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一)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要格外的重视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深入调研本市(州)农产品“农超对接”现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农产品“农超对接”承办单位及实施项目。

  (二)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要积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不得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

  (四)市(州)商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本地区项目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商务厅、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对于项目推进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

  (一)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中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建设,与冷链系统项目建设分属不同项目,在建设位置上,冷链系统项目不应建设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内部。

  (二)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内容有:冷库及相关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管理系统;农产品冷藏、冷冻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零售终端(超市门店)冷藏、冷冻陈列柜、制冰机和小型冷库;其他制冷设备。

  (三)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内容有:仓储、办公、供电、供水、设备用房、消防、装卸平台、停车场、给排水等基建工程;冷库、常温库以及储存架(箱、柜);与冷库配套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管理系统;分捡、装卸工具;运输工具;通讯及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配送中心内部的商品库存信息管理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软件以及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力系统(包括用于储藏库照明、分捡、装卸、信息系统、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运转的电力系统);别的设备设施。

  (一)总体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农产品配送中心中的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及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中规定的标准建设。

  (三)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标准。冷链系统建设及农产品配送中心中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冷藏库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SBJ11—200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施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74—98)等设计、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的要求和相关储存食品的技术规定及标准建设。所选用的制冷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暂时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设备建设。合作社购置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所需的仪器设施及检查室建设。

  (一)总体要求。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确保鲜活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和进入超市的要求。

  (二)设备验收标准。购买仪器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蔬菜、水果、大米、食用菌、茶叶快速检测设备购置是否完善;鲜肉鲜奶产品快速检测设备购置是否完善;水产品快速检测设备购置是否完善。

  (二)品牌的内涵建设。产品产地要有相关的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要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生产记录。

  (一)总体要求。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合作社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著名驰名商标。

  (二)包装、标识要求。包装、标识是不是满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实施。